曾某进入某传媒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曾某工作满3年之后,双方没有再续签合同,但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终止合同,而且曾某仍在原公司原岗位工作。请问,对于这种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通常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后,要么就续签劳动合同,要么就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以使劳动者能够继续再就业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履行完毕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可以此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求职登记。但如果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仍然在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没有异议,愿意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应该续签合同。对于那些既没有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又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仍然在原单位任职的,则默认双方按照原先的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所体现,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地告诉我们,对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然在原单位任职的,如果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按照原合同受到保护(即没有降低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没有增加工作强度、也没有改变劳动条件使其恶化等),则视作双方仍按原合同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因为劳动者个人愿意离职的,用人单位仍须按法律规定支付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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