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在某外贸加工厂当操作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厂方提供食宿,每月工资为1000元,其中包括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最近李小姐了解到其所在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上调,高出其月工资450元,遂向厂方提出,由于本市最低工资上调,其工资也该相应增加,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厂方听到后却认为,李小姐工资虽然略微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水平,但若加上企业每月为她支付的食宿费用,早就不止1450元了,因而拒绝了李小姐增加工资的要求。请问,这种情况下李小姐该怎么办?
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内的最低工资数额。对于公布了最低工资率的城市来说,职工如在法定工作日内提供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劳动,则不论用人单位为何种性质,劳动者都有权获得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率的劳动报酬,即上不封顶,但下要保底,以保证劳动者在本市能达到平均程度的生活水平,从而满足自身与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但是该基本工资不应包括职工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特殊劳动津贴及依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此外,劳动者获得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率的劳动报酬的前提是提供了足额的工作量,即在法定的劳动时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而对于职工因个人原因无法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最低工资率的规定。但探亲、结婚、怀孕等按照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政治与社会活动,则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50元,相应的最低日工资(月工资除以每月制度工作日66. 67)为51. 49元,最低小时工资(日工资除以8小时)为8. 33元。
此外,尽管上海市相关规定没有说明最低工资是否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食宿费用,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的食宿费不属于工资的范围,而是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因而不能算在最低工资内。
就本案而言,要计算李小姐获得的报酬有没有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则先要将公司为李小姐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工资中剔除。而李小姐每月所得工资仅1000元,远远低于应获工资。而厂方提供的食宿费属于厂方提供给职工的职工福利,不能算在工资范围内,因此,李小姐当然有权利要求厂方增加工资,至少要保证自己的工资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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