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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给职工上社保,职工将如何维权

日期:2013-01-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85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3年,大学应届毕业生王辉与一家网络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为税后2000元,但没有社会保险。因为王辉对社会保险之类的福利并不介意,所以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2004年,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要求该公司补缴职工的社会保险,并对该公司负责人作出相应的处罚。该公司负责人则认为,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就表明职工同意此项规定,不应再为王辉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呢?
社会保险是由政府法规明令规定,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结合本案,虽然王辉与此网络服务公司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除了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相关的法条还涉及:《劳动合同法》第i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个案例帮我们解答了劳动福利保障方面的疑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劳动者在发现法定权益受损的时候要勇于指正,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相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不仅是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承诺劳动者的其他福利待遇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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