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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换工作后社会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基金都随着转移吗

日期:2013-01-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143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强仁之妻陈爱莲因与某人寿保险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陈爱莲病故,故陈爱莲之夫王强仁就该案继续诉讼。该人寿保险公司曾为在该单位工作的陈爱莲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保期3年,保费1万元。次年1月(在保险期内),陈爱莲被确诊患癌后,于该年1月和5月两次向该保险公司递交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均被以工作关系转变为由拒付;同年8月,该保险公司作出业务批单,以陈爱莲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但事先并没有征得陈爱莲同意,事后也没有书面通知陈爱莲。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力,并不会因为陈爱莲工作关系的转变而消亡。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此后的再审和二审,均支持了上述判决。试问:换工作后,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现实操作中,社会保险的转移因社会保险的统筹区域不同而不同。本案中,陈爱莲所上的保险是具有针对性的女性专属险。这类险从属于医疗保险内,属于社会保险的保险范畴。所以.在其工作关系调离之后,应当依法办理转移手续。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同一统筹区域内,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总而言之,社会保险的一般转移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此外,还要注意在具体的时间上的相关规定: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 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 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如果劳动者跨省市,或者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即所谓的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不仅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而且同时把个人账户金额一起转移到新就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费,之前与之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可以这样说,社会保险关系随着被保险人的转移而转移。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社会保险转移中最主要、纠纷最多的部分仍是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各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导致养老保险的办理期限拖长,要想有效率地办理,就要在办理具体手续之前充分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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