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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律师专栏简介

劳动仲裁律师

  •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享受哪些待遇
    日期:2013-01-19 点击:66次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享受哪些待遇(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 职工因工致残应享受哪些待遇
    日期:2013-01-19 点击:65次

    职工因工致残应享受哪些待遇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 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的程序有哪些
    日期:2013-01-19 点击:65次

    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的程序有哪些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①《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 ②身份证原件; ③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X光、CT等检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交申请人。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残废等级。(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 工伤鉴定费是否由单位来支付
    日期:2013-01-19 点击:40次

    工伤鉴定费是否由单位来支付 ⊙雇主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本人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雇主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应由工亡职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在外省市居住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伤残等级有哪些鉴定程序以及费用是怎么负担的
    日期:2013-01-19 点击:66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伤残等级有哪些鉴定程序以及费用是怎么负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在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申请,受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劳动争议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几个特点
    日期:2013-01-18 点击:45次

    劳动争议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几个特点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性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劳动争议主体实质上的不平等性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缺失性劳动争议案件的矛盾尖锐性

  • 用人单位裁员的法定限制范围是什么
    日期:2013-01-18 点击:80次

    用人单位裁员的法定限制范围是什么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范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定的裁员程序以及规定向被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裁员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无故辞退试用期员工
    日期:2013-01-18 点击:132次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无故辞退试用期员工希望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只能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如没有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是企业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个前提条件没有成就,企业无权随时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重复使用试用期降低用工成本,劳动者将如何维权
    日期:2013-01-18 点击:84次

    用人单位重复使用试用期降低用工成本,劳动者将如何维权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根据该规定单位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时无论工作性质、岗位是否发生变化,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原因在于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了考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表现,作出是否延续其劳动关系的决定。因此,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 社会保险可不可以申请退保
    日期:2013-01-17 点击:119次

    社会保险可不可以申请退保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承保范围广泛,是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益。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还在逐步完善中,对于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的工作正在推进中,所以目前各地规定社会保险是可以申请退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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