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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20条违法建筑纠纷裁判观点汇总
    日期:2018-01-04 点击:59次

    20条违法建筑纠纷裁判观点汇总建造人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建造人对该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后,将拆下的部分建筑材料运离现场并作建筑垃圾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的行政事实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 最高法:关于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的九条规则
    日期:2018-01-03 点击:567次

    最高法:关于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的九条规则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如何在衔接中共融
    日期:2018-01-02 点击:91次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如何在衔接中共融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审判实践中如何衔接《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并协调适用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拟根据法学理论,结合《立法法》、《民法总则》及其草案说明对此进行分析,与大家商榷。

  •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制度的过渡与衔接
    日期:2017-12-30 点击:95次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制度的过渡与衔接事实和行为跨越2017年10月1日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观点有失法律确定性。所谓可以,依《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意指可能、能够或许可。换言之,对于诉讼时效经过这一延续性自然事件,如依照民法通则确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至2017年10月1日后仍处于延续状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总则,也意味着可以不适用民法总则,这无疑给裁判者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 良法推动善治《民法总则》设置见义勇为条款
    日期:2017-12-30 点击:50次

    良法推动善治《民法总则》设置见义勇为条款回溯“见义勇为”条款的立法过程,我们发现“见义勇为”条款历经多次修改。2016年6月的《民法总则(草案)》虽拟定了“见义勇为”条款,但仅涉及见义勇为者的补偿问题,即我们现在看到《民法总则》第183条的内容,对于见义勇为者免责情形,《民法总则(草案)》并没有涉及。事实上,《民法总则》第184条曾三易其稿。

  • 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解释》综合性解析(一)
    日期:2017-12-30 点击:101次

    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解释》综合性解析(一)在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中,掌握法律的体系化和“法的融合性适用”方法论尤为重要,《解释》序言所明示列举的四部上位法仅系该司法解释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律制度。但实际上,即便仅在民商事领域中,矿业权纠纷的形态亦纷繁复杂,如果纠纷涉及跨越法域的,则其法律关系往往具有多重性与复合性特质。

  • 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解释》综合性解析(二)
    日期:2017-12-30 点击:106次

    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解释》综合性解析(二)本条第二款确定了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资源储量权予以前置保护的制度。即对于矿业物权受让人应当享有的资源储量权在其获得法定许可登记前因第三方实施侵权行为的,有权通过追究第三方侵权责任的方式获得司法救济。因此,对矿业权出让合同受让人经济权益的保护并非自其获得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之日才给以司法救济,而是将此种民事司法救济权和实体权利保护范畴“前移”至“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或矿区之日起算。

  •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诉讼理论发展
    日期:2017-12-18 点击:95次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诉讼理论发展不少当事人、律师就为此发出申诉、信访,在许多场合提出自己的不同见解,希望能够将起诉作为形式审查,不要作为实质性的审查,以便更加便利当事人的起诉。(D不少当事人、律师就为此发出申诉、信访,在许多场合提出自己的不同见解,希望能够将起诉作为形式审查,不要作为实质性的审查,以便更加便利当事人的起诉。

  • 优势证据规则的适用
    日期:2017-12-18 点击:221次

    优势证据规则的适用优势证据规则的确立,打破了这种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把民事诉讼导向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之路,使得当事人主动收集证据,节约了诉讼资源,减少了当事人对法官的抵触情绪,最终将减少缠诉、上访的情况,使得证据制度与其他诉讼制度衔接的更好。

  •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日期:2017-12-16 点击:133次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所有权系典型的物权,所有人对标的物得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除法律有明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债权之种类与内容,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当该两种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发生冲突时,相对债权而言,物权因法律赋予其直接排他性,而应给予优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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