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物保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时之保证人责任
    日期:2018-01-07 点击:198次

    物保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时之保证人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借款协议中的担保责任,因方某提供担保财产不实,担保人在保证同时亦未对债务人担保物进行审查,债权人胡某亦如此,导致担保物流失和不存在

  • 对部分保证人免责,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
    日期:2018-01-07 点击:125次

    对部分保证人免责,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本案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确认有效。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刘某在收取借款后,未依约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 连带共同保证人,部分超期免除的,效力及于全体
    日期:2018-01-07 点击:106次

    连带共同保证人,部分超期免除的,效力及于全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能否另诉
    日期:2018-01-07 点击:85次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能否另诉执行和解作为原执行依据所确认债权实现之替代方式,其存在依附于原执行依据,其意义止于原债权之实现。当原债权由于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履行而无从替代实现时,考虑到原执行依据依然存在,允许当事人基于执行和解协议另诉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 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日期:2018-01-07 点击:67次

    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的逾期利息
    日期:2018-01-05 点击:222次

    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的逾期利息中止执行属于法院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规定,并不代表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或豁免履行义务,所以中止执行期间原则上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并计算逾期利息。

  •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日期:2018-01-05 点击:513次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

  • 关于民事调解书中违约金条款问题
    日期:2018-01-05 点击:153次

    关于民事调解书中违约金条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再次,实践中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法律基础,全面推广适用调解书履行保障条款,指导当事人在调解书中约定义务人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滞纳金、利息损失、补偿款等)或其他担保行为对调解书的履行作保证。

  • 最高院法官:审判实务中民事再审的12个误区
    日期:2018-01-05 点击:113次

    最高院法官:审判实务中民事再审的12个误区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为废弃生效裁判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等一系列拘束效力的法定途径,属诉讼法意义上的形成之诉,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 最高院民一庭:受让人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认定
    日期:2018-01-04 点击:102次

    最高院民一庭:受让人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认定虽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人应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是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受让人直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亦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010-574257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