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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保证人免责,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

日期:2018-01-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28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部分保证人免责,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前提下,债权人放弃主张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因加重了其他保证人负担,应认定无效。

标签:保证|共同连带|免责效力|联保

案情简介:2009年,小额贷款公司与刘某、黄某、肖某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依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联保协议诉请刘某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黄某、肖某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免除黄某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①本案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确认有效。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刘某在收取借款后,未依约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②依小额贷款联保协议约定,刘某不履行债务时,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即黄某、肖某应在协议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向黄某出具书面证明免除黄某对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致肖某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就向债务人刘某不能追偿部分无法向黄某追偿,加重肖某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该行为无效。判决黄某、肖某对刘某偿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连带责任保证前提下,债权人放弃主张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因加重其他保证人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该免除行为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福建莆田涵江区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354号“某银行与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诉刘春玉、黄文芩、肖建旗金融借款合同案(连带责任保证)》(傅卫萍),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222)。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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