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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时之保证人责任

日期:2018-01-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30次 [字体: ] 背景色:        

物保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时之保证人责任

——混合共同担保情形,物保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保证人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连带责任。

标签:保证|物保与人保|过错|责任比例

案情简介:2011年,胡某提供方某50万元借款,约定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2%,胡某以自有两辆车抵押担保,蔡某、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胡某提供借款后,方某并未交车。其后,方某将其中一辆车过户至他人名下,另一辆车经查无相关登记信息。2012年,胡某诉请方某、蔡某、宋某连带清偿。

法院认为:①案涉借款协议签订后,方某未将抵押车辆交给胡某,亦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方某其后又将其中一辆车过户至他人名下,另一辆车查无相关信息,故方某存在转移财产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作为抵押权人胡某,对抵押物审核不严,亦未及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物流失,对抵押物流失有过错,可减轻担保人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借款协议中的担保责任,因方某提供担保财产不实,担保人在保证同时亦未对债务人担保物进行审查,债权人胡某亦如此,导致担保物流失和不存在。担保人、债权人均有过错,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担保人蔡某、宋某应承担1/2责任。②从双方所签借款协议看,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2%,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该利息合法,应予保护。方某逾期未还款,按双方约定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但约定违约金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给付违约金。同时,担保人蔡某、宋某在方某与胡某所签借款协议上已明确保证人蔡某、宋某与借款人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责任。担保人意思明确,承担的是借款本息返还责任,故对律师费及其他违约责任,蔡某、宋某不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方某偿还胡某借款本息,蔡某、宋某对方某不能清偿部分1/2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债务人抵押与第三人保证混合共同担保情形,物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保证人应依法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二分之一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广西桂林中院(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16号“胡某与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胡方平诉方鹏飞、蔡华江、宋中发民间借贷纠纷案(混合共同担保责任之分担)》(秦雯、容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96)。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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