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所提异议无法查清时处理
——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有异议,且该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无法审理查清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
标签:担保|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异议审查
案情简介:2010年,电力公司作为担保人能源公司70%股权的间接控股人,因代偿电缆厂所欠银行3000万元债务而行使追偿权,由此与电缆厂、能源公司及能源公司另一股东工贸公司达成协议,由工贸公司以所持能源公司20%股权为电缆厂偿还电力公司3000万元提供担保。2013年,因电缆厂逾期未偿,电力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工贸公司对诉争3000万元法律属性及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原因和条件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①依《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可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的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出质登记证明,能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例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必要时,法院亦可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对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应是双方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即事实清楚、争议不大。②本案中,通过审查查明本案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异议,而这些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无法审理查清。故裁定驳回电力公司申请。
实务要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应是双方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即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如通过审查查明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异议,而这些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无法审理查清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
案例索引:四川汶川法院(2013)汶民担字第117号“某电力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见《申请人宝兴县宝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特别程序的适用的认定)》(杨茜),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05)。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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