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优先受偿权,应从执行法院查封时起算
——最高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应从执行法院查封时起算,最高额抵押债权因法院对抵押合同的抵押物的查封而确定。
标签: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起算时点
案情简介:2009年,银行与张某签订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期限60个月。2011年9月,张某与卢某债务纠纷,张某前述房产被查封。同年11月,张某还清银行全部贷款本息后,又签订借款合同,再次以已被法院查封房产作抵押。2012年,银行起诉张某还款,为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其后,因法院拍卖张某房产,银行诉请确认其对张某抵押房产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依《物权法》第206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规定,银行最高额抵押债权因法院对该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物查封而确定,在此之前银行对该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之后产生债权则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又依《物权法》第177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规定,由于张某已还清尚欠全部借款本息,即银行与张某之间主债权已消灭,故因该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再依《物权法》第184条关于“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规定,银行与张某于2011年11月重新办理的借款,因在办理借款之前张某用以抵押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故该抵押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故银行对已被法院查封的张某所有的房产亦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②《贷款通则》第27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银行虽可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不必对每笔贷款进行抵押登记,但其在发放贷款时,负有对借款人信用情况、财产状况、经营状况、抵押物状况等进行必要审查义务。正因银行未履行放贷审查的基本义务,才将已被法院查封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导致抵押无效,故判决驳回银行诉请。
实务要点:最高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应从执行法院查封时起算,最高额抵押债权因法院对抵押合同设定抵押物的查封而确定。
案例索引:福建漳州中院(2013)漳民终字第336号“某银行与陈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见《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诉陈泽斌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查封效力时点)》(黄志雄),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532)。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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