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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企业应收欠款法律风险控制
    日期:2016-12-18 点击:57次

    企业应收欠款法律风险控制债权人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人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

  • 企业需特别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日期:2016-12-18 点击:52次

    企业需特别防范哪些法律风险在第1)中情形下,极有可能造成本来应用于清偿公司债务的钱被老板消耗了,结果造成公司没有足额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情况,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在第2)中情形下,将甲公司的财产转到乙公司,除可能损害甲公司债权人利益外;在甲乙公司股东或股权份额不同的情形,还可能损害到甲公司股东的权益。

  • 最高法:明确涉房涉地审判原则
    日期:2016-12-18 点击:160次

    最高法:明确涉房涉地审判原则 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

  •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债权让与通知相关问题
    日期:2016-12-18 点击:3127次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债权让与通知相关问题 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情形,要视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履行“通知”义务的特殊情况来理解,这是因为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转让的债权提出抗辩时,法院在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列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达到法律保护或不损害债务人。

  • 资金遭盗转时,第三方支付企业注意义务及责任范围的确定
    日期:2016-12-16 点击:112次

    资金遭盗转时,第三方支付企业注意义务及责任范围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抵押权、质押权因未办理登记而未设立时,抵押人、出质人应向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承担何种责任
    日期:2016-12-16 点击:169次

    抵押权、质押权因未办理登记而未设立时,抵押人、出质人应向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承担何种责任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有效的未登记的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在抵押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抵押权人未尽协助义务的情况下,抵押人的赔偿范围应为抵押权人的实际损失,也就是主合同到期时债务人没有清偿的担保范围内的债权。

  • 房屋被过户给第三人 买方请求确认物权是否应予支持
    日期:2016-11-20 点击:107次

    房屋被过户给第三人 买方请求确认物权是否应予支持《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 承包期内,村里能否收回承包地
    日期:2016-11-20 点击:47次

    承包期内,村里能否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失信黑名单能否作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
    日期:2016-11-03 点击:41次

    失信黑名单能否作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负负债务。(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 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可否作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
    日期:2016-11-01 点击:145次

    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可否作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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