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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行政诉讼流程

  • 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形
    日期:2013-06-22 点击:183次

    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形 对于上述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情形,上级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只有在责令无效或者是上级行政机关认为由复议机关审理不合适,有可能影响复议活动公正性的情况下,才采取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

  • 《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申请权有哪些保护性规定
    日期:2013-06-22 点击:49次

    《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申请权有哪些保护性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这一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在当事人自由选择复议或者诉讼的前提下,申请人选择了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可通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干预获得解决的一种途径。

  •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日期:2013-06-22 点击:100次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法律保护的,则复议机关一旦拒绝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本因申请复议而受到抑制的起诉权即行恢复。就可以寻求司法保护 而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日期:2013-06-22 点击:145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行政机关与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具有新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从此取得相应的行政复议法律地位。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取得了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享有申请人的权利,承担申请人的义务;被申请的行政机关,承担被申请人的义务。从此,相对人转变为申请人,行政机关转变为被申请人,两者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不再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 行政复议应怎样确定管辖权
    日期:2013-06-22 点击:94次

    行政复议应怎样确定管辖权 对于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地方人民政府自提出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白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受移送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共同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行政复议管辖权与行政复议权有什么关系
    日期:2013-06-22 点击:94次

    行政复议管辖权与行政复议权有什么关系 行政复议管辖权与行政复议权是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行政复议权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的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权力;行政管辖权则是指对某个具体的行政争议案件,在行政机关内部由哪一级、哪一个行政机关受理的问题。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有行政复议权是确定行政管辖权的前提。凡是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都无管辖权。

  • 行政复议代理人有哪些特征
    日期:2013-06-22 点击:88次

    行政复议代理人有哪些特征 复议代理人必须在复议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超越权限的代理无效,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复议代理人承担。复议代理人参加复议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只有申请人、第三人的行为能够代理,被申请人的行为不能代理,这是由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特殊性决定的。

  •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具备什么条件
    日期:2013-06-22 点击:119次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具备什么条件 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独立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而是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参加复议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时,必须在复议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过程中。复议尚未开始或结束后,都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哪些权利及义务
    日期:2013-06-22 点击:92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哪些权利及义务 不得白行收集证据的义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执行复议决定的义务生效的复议决定,不仅对申请人有约束力,对被申请人同样具有约束力。对此,《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34条作了具体规定,以保障复议决定的及时执行。其他 如接受复议机关传唤、按时参加复议、维护复议秩序等义务。

  • 《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与“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有何区别
    日期:2013-06-22 点击:106次

    《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与“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有何区别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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