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复议第三人是除了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复议决定将会影响其权益。
(3)行政复议第三人存法律上有自己独立的复议地位。行政复议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的,其参加复议的宗旨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必然地依附于申请人,也不必然地依附于被申请人。
(4)行政复议第 三人必须是在行政复议开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H前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作为行政复议的一方当事人而参加行政复议的,享有类似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有权委托代理人,但行政复议第三人无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具备什么条件?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三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独立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而是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2.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参加复议
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时,必须在复议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过程中。复议尚未开始或结束后,都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
3.必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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