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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所谓诉讼请求,就是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要求审理和判决的申请。诉讼请求不仅可以界定法院的审理范围,也便于对方当事人在此范围内提出攻击防御的方法。如果原告欲要求法院审理此范围以外的请求,就必须通过另行起诉或通过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来实现。而在诉讼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通常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以及法院的准许,更为重要的是,不能在任何环节随意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在一审期间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尚有如此限制,在二审阶段提出,更为法律所不允。
应谨慎对待因法律规定本身的冲突或歧义导致的行政违法在“农转非”情况下,相应的集体土地仍须经过征收程序方能在性质上转化为国有土地。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出台之前,一些没有经过征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直接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
行政机关不能以委托协议的约定,规避法定职责和相应法律后果在行政相对人就相关民事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受理案件的法院均以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为由将案件裁定驳回。因此,行政机关以委托协议的约定,规避法定职责和相应法律后果的主张不能成立。行政机关如认为相关民事主体超出委托范围实施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国家最终承担,可在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向其追偿。
(2018)最高法行再114号行政裁定书
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公安机关在现场仅负责治安秩序、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公安机关属于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对强拆过程中实施的其职权范围内的强行带离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是被诉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
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至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侵犯其合法权益,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作为标准。
行政申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时,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可以订立委托代理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行政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再审判决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些情形主要有:第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第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第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第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第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据案件的原审来确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行政诉讼案件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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