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行政诉讼流程 >> 申诉

行政诉讼案件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03次 [字体: ] 背景色: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相对人民法院的自我监督而言,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属于外部监督。为使这种外部监督能充分得到实现,法律确立了自上而下的监督规则和程序: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外,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必须制作抗诉书,并将其送交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