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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某市自然资源局以挂牌出让方式将案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申请人并实际交付使用,申请人交付了土地出让价款并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且市自然资源局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告知过程中,应给予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必要合理期限。在当事人是否行使陈述、申辩权存有疑问时,应当作有利于当事人的理解,保障其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天津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要看行政处罚对象是否符合所适用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要件,不同法律规范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情形以及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均不同。案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实施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于某某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对远期持续性“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环保行政管理纠纷案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于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安全和生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由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某海产品养殖开发基地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诉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结合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行政处罚证据,可以认定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对养殖尾水进行水质检测和成分分析,也未比较养殖尾水是否超出国家现行的排放标准,是否会对当地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仅以养殖场排放养殖尾水即迳行认定山海关分公司设置排污口,缺乏证据支持,事实依据不足,故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倪某某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本案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保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大气污染存在着证据固定难、损害结果评估难的问题,在涉大气污染的行政案件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是否适当一直是审判难点。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通过判决以案释法、以法明理,对此类案件的违法标准、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阐释。在违法标准的审查上,明确了对产生污染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直接针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以污染结果为处罚成立要件。
于某诉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行政处罚案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需要行政机关有力支持,也需要各级法院强力推进。在本案中,宝坻法院“一把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带动了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现在凡是公安宝坻分局作为被告的案件,该局负责人均出庭应诉,且在庭审中进行实质性答辩,并积极发表意见,有利于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三建公司诉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三建公司未依法取得并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兴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明知三建公司用地手续不全,仍然以招商引资名义作出一系列行政许可并支持先行建设,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因涉案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同意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兴宁市相关部门长期未推动完善用地手续,系违法用地状态长期持续的重要原因。此外,兴宁市政府部门及项目所在村组还收取三建公司支付的部分土地补偿等费用。
刘某诉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本案系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发出《家庭教育令》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从立法层面赋予了司法机关对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力,开启了“依法带娃”新时代,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新泰市海纳盐业有限公司诉原新泰市盐务局行政处罚案《盐业管理条例》作为规范盐业管理领域的行政法规,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购买经营工业用盐的行为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不能超出《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审查程序明确了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彰显了司法的监督纠错功能,保护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权,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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