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劳动教养外还有对卖淫妇女、嫖客、吸毒者收容教养等。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强制措施不服的,原告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体现便于原告进行诉讼的原则。原告认为到哪个人民法院打官司方便,就可以选择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把选择的权利交给原告,目的是为了方便公民参加诉讼,充分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
★既被限制人身自由,又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当事人,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贯彻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法院办案的原则,特别是防止人民法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政行为均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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