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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本质特征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衔接相关问题分析“执行异议之诉所要解决的是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冲突问题,除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的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因与民事权益的认定密切相关而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审理并裁判外,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的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效力、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权属登记等诉讼请求,因与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目的无关,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宜合并审理。”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均与作为被执行人的驻马店市华阳石材厂具有利害关系。原审法院以案涉违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已被没收为国有为由,认定被诉强拆行为与驻马店市华阳石材厂没有利害关系不当。
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群众称为盖有官印的“白条”,为破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近日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发布关于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为辖区法院拉黑限高立规矩。
对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纪要》共十条,既包括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冻结、规范股权轮候冻结等协助执行内容,也有限制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等失信惩戒内容。
在非紧急情形下,在夜间实施强制执行合法吗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时,不得侵犯公民的正常生活,不能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在哪些情况下,行政强制执行会被终结(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哪些情况下,行政强制执行会被中止(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其有哪些种类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人身罚和财产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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