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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百九十三条【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的规定。

适用督促程序的目的,是要简化程序,尽快稳定经济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的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无须询问债务人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不成立,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比如,双方各自有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履行情况怎样在申请书上反映不清楚,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对方负有义务;也包括债权债务不合法,如所谓债权债务系赌博形成。

人民法院发布支付命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并没有接触被申请人,也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比如,可以提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不能给付;也可以提出对方没按合同履约,因此不能给付;还可以提出申请人在另一法律关系中还欠自己的钱,等等。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就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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