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五条【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如何申请公示催告】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如何申请公示催告的规定。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仓单、保险单;狭义的票据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转让、流通的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背书转让,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背书的形式很多,有限定性背书,即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写明“仅付给xxx或付给xxx不得转让”;有特别背书,又称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写明“付给xxx的指定人”;有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票据背面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有附条件背书,指背书上带有条件。从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看,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主要是汇票、支票、本票三种,当这三种票据被盗、遗失、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2.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从国外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除票据外,还包括:(1)继承人为限定继承者,申请公示催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债权;(2)无人承认的继承,申请公示催告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承认继承;(3)遗产管理人申请公示催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债权和表明是否接受遗赠;(4)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示催告;(5)对土地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的公示催告,等等。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还没有明确规定除票据外哪些事项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渐纷繁复杂,今后可能会有法律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事项作出规定,为了今后发展的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
公示催告程序,在于宣告不明之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催告事项的权利无效。在此程序中,没有特定的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是明确的,应当提起诉讼,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而开始。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种类(是支票、汇票,还是本票)、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所谓理由和事实,主要是为什么要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是被盗,还是遗失或者灭失,申请人对票据有什么样的权利,票据是否被背书转让。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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