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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专栏简介

行政争议,行政诉讼

  • 责令改正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吗?
    日期:2023-10-13 点击:12次

    责令改正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吗?如果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的,则应将责令改正视为附属于行政处罚的从行政行为,不是独立的行政处罚。例如,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23-10-05 点击:18次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海洋倾废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瞬时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应综合考虑海上执法环境的特殊性和调查取证的难易,采取合理适度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达到“证据确凿”的要求。行政机关虽然不能提供直接反映海洋倾废行为的现场证据,但在案其他证据高度关联、相互印证且已形成共同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链条,根据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可以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李三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日期:2023-09-29 点击:31次

    李三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这种“貌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李三德并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李三德受政府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与陈家村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仅对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额等进行约定,并未对李三德作出实质性补偿安置。渭滨区政府以此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因此,渭滨区政府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 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汕尾市人民政府排除、限制竞争案
    日期:2023-09-29 点击:22次

    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汕尾市人民政府排除、限制竞争案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管理领域,地方政府较常以授予独家特许经营权为对价,吸引、鼓励和引导更多优质社会资本参与相关投资和管理,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由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加上独家特许经营许可本身具有排他性,因此在特许经营许可纠纷案中,如何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难度较大。

  • 某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解除通知案
    日期:2023-09-25 点击:20次

    某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解除通知案行政机关在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下,享有可以依法单方解除或变更协议的权力,即通常称之为行政优益权,属于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形式上的重大区别之一。但实质上,二者所遵循的法律精神并无不同。民事合同因不具有行政性特征,通常不会出现订立时合法有效、继续履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即使因重大情势变更而出现此类情形,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也应主动停止履行。否则,国家的相关代表主体应当依法阻止合同按照原先约定继续履行。

  • 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
    日期:2023-09-24 点击:33次

    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丰县政府作出的上述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以及崔某某因此开展的介绍行为,符合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特征,具备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的特点。崔某某多次主张丰县政府应当按照《23号通知》的规定向其支付招商引资奖励未果,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合同争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各类行政协议纠纷均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日期:2023-09-23 点击:29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各类行政协议纠纷均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行政机关监督、指挥、解释等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将行政协议案件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四种情形,既不符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亦在理论上难于自圆其说且在实践中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故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 行政诉讼判决书中的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和判决撤销是啥意思
    日期:2023-09-22 点击:72次

    行政诉讼判决书中的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和判决撤销是啥意思确认无效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属于重大明显违法之情形,其对原告权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对行政管理秩序产生重大损害,自始、绝对、完全无效。

  • 当事人不因长期非法使用土地而与建设用地批复具有利害关系
    日期:2023-09-18 点击:18次

    当事人不因长期非法使用土地而与建设用地批复具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实际使用人”是指合法的实际使用人,并不包括非法的实际使用人。当事人虽然曾在该建设用地批复征收范围内建有建筑物,但在该征地批复作出前,其所建建筑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强制拆除。当事人长期使用该土地,并不意味着其就是诉争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因此,当事人与建设用地批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的判断
    日期:2023-09-18 点击:49次

    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的判断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就是其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必须通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即能通过本案审理使纠纷获得实质性地解决。原告现提起撤销之诉的行政诉讼,是以行政诉讼的手段来救济其认为其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民事权利,属于无效率的诉讼保护,不具有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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