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对上级不满, 能向法院起诉吗?
某市建设局副局长冯某接到任命,被任命为卫生局人事科科长。冯某认为,此次任命是降职任命,自己并没有犯什么错误,局领导不该对自己做降职处理。冯某拒不接受调动,不肯交接工作,声称有事请假。其实,冯某是在准备诉状,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律师说法: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之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俗地讲,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行政机关内部的职务任免等,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例中,冯某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人事任免的问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其诉讼。但是冯某可向局里申请复核,若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向市委、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或省建委等上级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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