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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投诉举报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项目参与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项目公司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项目参与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的法律救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这是因为,如果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属于一种实体处理决定,在性质上与维持原行政行为并无不同;而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既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因为行政机关并没有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实体认定和处理。
某国际有限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解除特许权协议及行政复议一案
新《行政复议法》的十大亮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复议资源过于分散,影响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依据现行“条块结合”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拥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区(县)级、市级、省级政府,区(县)级、市级、省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国务院工作部门等,导致行政复议机关众多、设置过于分散,行政复议资源分散,资源配置效率偏低。二是案件审理标准不统一,导致行政复议案件“同案不同判”。
把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成为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成绩斐然,但是通过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美国的行政法法官、法国和德国的行政法院、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域外的与行政复议功能近似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行政复议的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制、制度上的优势,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我国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当事人不能就复议不作为与原行政行为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通常情形下可以视为其认同并支持原行政行为,但从程序上驳回复议申请的除外。复议机关从程序上驳回复议申请的,并未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表明复议机关认同原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以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姜某某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食品广告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姜某某长期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将属于普通食品而非药品的富迪小分子肽,虚假宣传能够治疗疾病,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尤其是辨别能力不强的老年人,很可能耽误最佳治疗时机,给消费者或患者带来无法挽回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故判决驳回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自由选择不能违背司法最终处理原则,在已经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不能转而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行自由选择主义。所谓自由选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自由选择并不意味着可以同时选择复议和诉讼,因为复议和诉讼这两种救济机制不能同时进行。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也有利于有权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处罚预先告知的内容应当详尽、具体。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告知相对人罚款的具体数额。未明确罚款数额的告知系不明确、不充分的告知,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重要条件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要重点判断申请人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在集体土地征收类行政复议案件中,要以申请人是否依法享有被征收地块上的集体土地权益为准,认定申请人与土地征收批复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如何判断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观澜君通过一则案例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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