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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专栏简介

行政复议

  • 不予赔偿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日期:2022-07-14 点击:207次

    不予赔偿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予赔偿决定系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先行处理的程序性行为,并非独立可复议和可诉的行政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会议纪要18则
    日期:2022-07-02 点击:284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会议纪要18则在认定受让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时,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只能够通过出让人而得,亦即受让人要获得申请复议的资格只有通过转让承继的方式,而转让承继的前提是出让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由此可见,认定受让人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时,首要的步骤是认定其前手即出让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因为出让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是受让人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来源和基础。如果针对原行政行为,出让人不具有或者已经丧失了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则受让人自然不具有针对原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中如何处理在先的行政强制措施
    日期:2021-05-06 点击:681次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中如何处理在先的行政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可将两案合并审理,也可裁定中止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诉讼,待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审结后再行恢复审理。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拒不提起诉讼,则除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外,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基于行政行为产生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对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取得证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作为认定行政处罚合法的依据。

  • 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文本
    日期:2020-02-19 点击:265次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时未事先告知申请人此次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听证等权利,系严重的程序违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需要缴纳费用吗
    日期:2019-02-26 点击:463次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需要缴纳费用吗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木级财政予以保障。”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是免费的,复议机关不得向公民收取任何费用。

  • 当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时,公民该怎么办
    日期:2019-02-26 点击:318次

    当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时,公民该怎么办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时,很多公民就会很头疼,不知该如何是好。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应该依法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能停止吗
    日期:2019-02-26 点击:197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能停止吗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申请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是基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该行为的强制力和执行力表现为: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影响其执行。

  • 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吗
    日期:2019-02-25 点击:514次

    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吗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由此可以看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在合法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 在联合执法中,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呢
    日期:2019-02-25 点击:501次

    在联合执法中,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呢为了社会治安管理、安全卫生管理,各级地方常常组织各类联合执法,综合各行政单位,对社会的不当行为进行综合处理,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执法力度、办事效率,也促使社会进步。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日期:2019-02-25 点击:1200次

    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叫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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