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此问题涉及行政复议的管辖的范畴。在我国,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情形有:
(1)对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叫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3)对派出机关、机构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复议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共同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休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因此,公民需要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不同,来确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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