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文本
申请人:---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的---市监--【2020】---号《---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市监--【2020】---号《---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认为申请人从事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作出了1.没收“---”品牌的羽绒服5件,2.对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以罚款---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时未事先告知申请人此次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听证等权利,系严重的程序违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
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商品于2019年11月26日从浙江杭州东站附近的一服装市场购进“---”羽绒服,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提供者的营业执照。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经营额计算错误,申请人出卖了一件羽绒服计价---元,剩余5件没收,其违法经营额应为---元而非---元,这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对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申请人其行为属于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但被申请人对该基本事实不予调查认定,径直作出罚款----元的过重处罚,该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不足。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因不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出售,并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且说明了提供者,被申请人应当责令停止销售,不应作出---元的过重罚款,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背了比例原则,适用法律有误。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又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内容、法律依据及作出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市监--【2020】---号《---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人民政府
申请人:---制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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