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能停止吗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申请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是基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该行为的强制力和执行力表现为: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影响其执行。因此,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为了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和难以挽回的伤害,该法同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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