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效力如何判定
〖案情介绍〗
2008年3月17日,某经贸公司违法经营被某工商局查处,受到某工商局处罚,被罚款50万元。某经贸公司缴纳了50万元罚款,但某工商局却没有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在2008年 6月20日,向某经贸公司出具了罚款证明,上面写道:“我局于2007年3月27日收到某经贸公司罚款100万元整。特此证明。"某经贸公司不服,要求某工商局出具处罚决定书,但某工商局置之不理,某公司认为某工商局对其罚款50万元,却没有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在事后出具了一纸罚款证明,该证明没有载明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也没有告知诉权和诉讼期限,因此是无效的,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工商作出的行政处罚判决,法院奏支持某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案件分析〗
本案中,某工商局出具的罚款证明,既未告知某经贸公司的违法事实,亦未告知适用的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某经贸公司无从判断其行为性质及相应的法律规范,法院应当作出撤销某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本案中,某工商局对某经贸公司罚款50万元,却没有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在事后出具了一纸罚款证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法定事项。可见某工商局应当制作罚款决定书,而不能仅仅出具一份罚款证明,这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操作指南〗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必要内容。
〖法条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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