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具合法收据的,当事人是否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案情介绍〗
王某承包了100亩荒山林地,2009年9月8日王某在自己承包的林地上擅自采伐林木,正好被正在巡视的林业局执法人员发现。经查发现何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王某当场缴纳罚款。执法人员为王某开具了罚款收据,但收据上盖的是林业局的印章。于是,王某向执法人员索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正规罚款收据。但执法人员称他开具的收据就是正规罚款收据。王某不服,声称如不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正规罚款收据将拒绝缴纳罚款,那么王某的做法会得到法律行的支持吗?
〖案件分析〗
王某的做法是合法的,在执法人员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收缴罚款的,王某有权拒绝缴纳这20元罚款。一般情况下作出处罚的决定机关和收取罚款的机关是分开的。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是依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此时作出罚款的决定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关可以是同一个,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 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执法人员要求王某当场交纳罚款,其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林业执法人员在当场收缴对王某的20元罚款时,必须向王某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王某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因此王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有法律依据。
〖操作指南〗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开具违规、违法收据,被告知后仍未更正的,其行政处罚行为效力会受到严重影响。行之无法,不足以让受罚者信服。而且,当出现类似案中的情形,越权执行违法处罚,也是无效的。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独立的监督和处罚机关,各自享有管理权,相互之间不得任意干涉对方的管理行为。
法条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