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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专栏简介

行政复议

  • 区分局是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并非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不能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日期:2023-12-14 点击:183次

    区分局是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并非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不能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以及37号通知的规定,洮北分局是白城市公安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不是洮北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胡永清等人对洮北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向白城市公安局或者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洮北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洮北区政府不具有相应的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 某建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日期:2023-12-11 点击:63次

    某建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该建材公司在批准矿区范围内的东南侧越层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建材公司违法所得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向该建材公司送达价格评估结论,直接将该结论作为认定违法所得的依据,且该结论与法院审理过程中重新鉴定评估的价格不相符。

  • 天津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处罚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复议案
    日期:2023-12-09 点击:70次

    天津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处罚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前就出庭应诉做了认真的准备,庭审中,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全面充分发表了意见,严格依法,有理有据,最终促使原告认可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撤回起诉,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做到了案结事了。本案还邀请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旁听庭审,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 公安机关配合地方政府对信访人采取的接访行为,属信访行为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日期:2023-12-07 点击:46次

    公安机关配合地方政府对信访人采取的接访行为,属信访行为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王某某诉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日期:2023-12-02 点击:56次

    王某某诉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如何计算,是以签收日期还是工作人员收到时为计算起点
    日期:2023-12-02 点击:66次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如何计算,是以签收日期还是工作人员收到时为计算起点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受理并作出相应行政复议决定的,对是否符合复议申请情形的审查时间包含在法定的复议决定期限内,不应单独予以扣除。

  • 王某某诉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行政处罚及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日期:2023-11-23 点击:85次

    王某某诉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行政处罚及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可以有效缓解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更有利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耐心倾听和坦诚相见,令行政相对人心悦诚服,被行政机关秉承人民利益无小事的办事风格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所感动,该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执法为民、担当作为的良好形象。

  • 侯某某等诉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日期:2023-11-18 点击:73次

    侯某某等诉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环境问題对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有着重大和深远的影响,而环境保护是我国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生产、进行建设的最终目的在于造福人民,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 投诉举报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认定
    日期:2023-11-14 点击:63次

    投诉举报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项目参与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项目公司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项目参与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 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的法律救济
    日期:2023-10-15 点击:83次

    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的法律救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这是因为,如果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属于一种实体处理决定,在性质上与维持原行政行为并无不同;而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既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因为行政机关并没有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实体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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