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处罚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经天津海关通报,天津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将涉案货物“氮钾复合肥”(后经海关鉴定为危险品)作为普通货物在普货码头委托装船作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局)立案并以某某公司为作业委托人,认为其“存在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依据《港口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经复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某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复议决定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庭审后,某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出庭应诉情况】
港航局正职负责人、市交委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出庭负责人不仅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还就天津港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执法背景、行政机关就危险货物的认定、联合执法机制的衔接等发表观点,充分阐述,作为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责任重于泰山,应当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定祥和的环境。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前就出庭应诉做了认真的准备,庭审中,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全面充分发表了意见,严格依法,有理有据,最终促使原告认可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撤回起诉,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做到了案结事了。本案还邀请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旁听庭审,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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