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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行政处罚及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日期:2023-11-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某村村民。2016年1月,王某某与案外人韩某某签订协议,转包侯家营镇某村北土地3亩,土地地类为林地。后王某某在该块土地上堆放玉米棒骨。2019年9月,蓟州区林业局对王某某改变林地用途一案予以立案,经调查,涉案土地被毁占面积2.83亩,蓟州区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王某某恢复林地原状。王某某向蓟州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蓟州区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王某某对原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上诉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协调,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出庭应诉情况】

蓟州区林业局副局长、蓟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出庭参加应诉。在二审庭审中,蓟州区副区长及时回应了王某某提出的主张。庭审结束后,双方在平等、平和的气氛中就涉案争议如何妥善解决,以及王某某的企业后续经营发展等问题进行了协商,王某某当场提交了撤诉申请。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可以有效缓解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更有利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耐心倾听和坦诚相见,令行政相对人心悦诚服,被行政机关秉承人民利益无小事的办事风格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所感动,该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执法为民、担当作为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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