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规划的批复》,将某洗煤厂作为一级工业遗产列入严格保护类型,政府在其原址保护性修建工业遗址公园。次年6月,申请人某公司与第三方某发电厂签订《某发电厂关于厂外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转让及建筑物拆除合同书》,约定申请人通过拍卖竞价方式受让获得某发电厂厂外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建筑物拆除的相关权利。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该发电厂厂外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建筑物是上述洗煤厂工业遗址公园的代表性建筑,因征用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欲拆除某发电厂厂外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建筑物。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认为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建筑物被划定为工业遗址公园保护范围,向申请人出具不允许拆除的函。申请人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某发电厂厂外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建筑物已被列入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客观上已不具有拆除的可能性,故主动开展调解。经第一阶段调解,申请人首先同意不再坚持要求拆除。为实质性化解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就补偿金额开始第二阶段调解,申请人要求按照投标总价进行补偿,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标内容并非全部纳入工业遗址公园范围,不应按照投标总价进行补偿。行政复议机构再次梳理案情,提出就纳入工业遗址公园范围部分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该建议被双方当事人采纳。评估结果出来后,双方就评估金额、支付方式、税费承担等内容又产生分歧,此案进入第三阶段调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面谈,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双方最终签订《工业遗产征用协议》,被申请人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补偿款。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案涉设备设施及建筑物被划定为工业遗址公园保护范围,被申请人作为工业遗产保护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允许申请人拆除,虽然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但并不能因此忽视申请人获得补偿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由表及里、层层递进组织全过程、多轮次调解,从解决“坚持拆除”问题,到提出委托鉴定以找出解决补偿问题的可行路径,最后就补偿金额等实质性争议焦点达成协议,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到了保护公共利益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双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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