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诉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天津市某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西青区精武镇建设6000平方米全封闭厂房。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精武镇政府)经向规划部门调查核实后,以某某公司搭建的建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20年5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责令某某公司将该建筑自行拆除。某某公司不服,向西青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20年8月,西青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精武镇政府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某某公司不服,向西青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两个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出庭应诉情况】
本案西青区区长、本区精武镇镇长主动出庭应诉,庭前,区长、镇长认真研究案件材料,深入了解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充分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庭审中有理有据地发表答辩意见,阐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区长出庭应诉,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强有力地推动了西青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开展。
【典型意义】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两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时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问题积极回应,以明辨的事实,确实充分的证据,彰显了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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