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简要案情】
某建材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后,在利川市柏杨坝镇开采灰岩。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实测检查中,发现该建材公司涉嫌越层越界开采建筑石料,向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湖北省地质局第二大队受委托检测认定了越层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的体积和重量,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局认定了被开采石料的市场价格。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向该建材公司送达价格结论书,依据检测和价格结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建材公司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层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的违法所得5825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5%的罚款人民币1456250元。利川市政府经行政复议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该建材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决定,并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建材公司在批准矿区范围内的东南侧越层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建材公司违法所得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向该建材公司送达价格评估结论,直接将该结论作为认定违法所得的依据,且该结论与法院审理过程中重新鉴定评估的价格不相符。二是认定违法所得时未扣除该建材公司向当地镇政府、村委会用于公益事业而捐赠的石材。认定违法所得属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应由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故此,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等不同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存在不同规定,但也具有一定共性,即在认定标准上,应坚持违法所得是非法收益,必须扣除合理的支出与成本。行政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应注意固定证据,查明事实,以评估结论作为处罚依据的,应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处罚人,以尊重、保障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切实体现出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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