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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原则上应当直接邮寄给行政复议机构,直接给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邮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日期:2023-12-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案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原则上应当直接邮寄给行政复议机构,直接给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邮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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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应当将申请直接邮寄给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当然法律并未排除将申请直接邮寄给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如果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申请邮寄给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属于该行政机关复议受理范围,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转交给其法制机构办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1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立平,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杨立平因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0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立平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理由如下:(一)西城区政府未提供将信件转办的手续和登记。(二)原审裁定中“未向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内设机构提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法律并未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能写区长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应当将申请直接邮寄给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当然法律并未排除将申请直接邮寄给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如果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申请邮寄给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属于该行政机关复议受理范围,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转交给其法制机构办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杨立平向西城区政府的副区长姜立光邮寄信件,其提交的信件信封上写明“内附:检举信、证据目录”,西城区政府收到该信件后将信件转至信访部门。虽然其陈述内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是从相关证据看,不能证明其信件中包含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仅能看出其邮寄的是举报材料,故西城区政府将其信件转交信访部门处理,并无不当。因信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杨立平起诉亦无不当。

综上,杨立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立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科雄

审判员  于 泓

审判员  孙 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牛延佳

书记员申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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