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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与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5-04-28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391次 [字体: ] 背景色:        

左氏评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与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全文】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出版日期不详

本案中,同利公司既然已经于1993年6月17日将两栋楼房有偿转让给了汇丰公司,就已经当然丧失了对该房产申请翻扩建的权利(此项权利必然从属于房屋所有权)。但是,不该发生的事情却发生了:1、1993年12月7日,规划土地管理局依旧向同利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1994年1月6日,规划土地管理局依旧向同利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许可证;3、1994年5月9日,规划土地管理局依旧向同利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种可能:1、同利公司弄虚作假,恶意骗证;2、规划土地管理局无视事实,违法颁证。从此,埋下祸根。

1994年11月28日,规划局对汇丰公司的行政处罚更是可笑,居然认定:“汇丰公司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翻建588平方米工程。”而这分明是:1994年5月9日规划土地管理局向同利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内容。张冠李戴,如果是不明情况之人倒有可能搞错,偏偏是“自己抽自己耳光”。实在是令人——忍俊不禁。

而被处罚人汇丰公司则不傻装傻、将错就错,不仅不对此荒唐处罚提出任何异议,反而主动上交罚款。

好在规划局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于1995年4月7日主动撤销了对汇丰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

“没有睡醒”的规划局“继续梦游”:于1995年7月20日因相同的违法建筑对同利公司进行处罚,而同利公司早已经不是扩建房屋的所有人了,也根本没有实施扩建行为。同利公司可不傻,据理抗争,拒不接受处罚。可能规划局也自觉理亏,遂不了了之。烧鸡大窝脖儿,真是颜面扫地。

气急败坏的规划局不甘心自己的失败,又一次咆哮着开始行使自己的权力了。于1996年3月5日,向汇丰公司下达《停工通知书》。于1996年8月12日,对汇丰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中央大街上的其它一些违章建筑,出现了规划局同责不同罚的现象:大爷我想多罚就多罚,想少罚就少罚,想不罚就不罚。规划局在当地俨然就是一个“土皇帝”,为所欲为、无所顾忌。同责不同罚,只能成为对违法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事由,但却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汇丰公司未全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言外之意,汇丰公司可以“继承”同利公司已经取得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那一部分,合情但不合法。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含混表述了“比例原则”,虽然没有成文法依据(当属最高议会之责),但合乎最一般人的最一般理智,足以成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在此,请允许我向最高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致以崇高的敬礼!

很有可能是:规划局对汇丰公司的申请“刁难、勒卡”,而汇丰公司又不肯就范,致使汇丰公司一直未能取得相应许可。的确,汇丰公司早就应该就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一个行政诉讼。但说得简单,谈何容易啊。还想不想在当地混下去了?“地头蛇”,咱惹不起还躲不起?谁知道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不是穿一条裤子的?诸多现实的顾虑不由得汇丰公司不举棋不定。早知道会走到今天鱼死网破的地步,悔不该先下手为强,说不定会有更好的结局呢。可谁又能说汇丰公司当时失算了呢?谁又能为当时汇丰公司必然胜诉打保票呢?这就是特定时空下注定的悲剧。

左氏曰:把“高衙内”给我带上来,你强占民女、鱼肉乡里、无恶不作、十恶不赦,来人呐,给我压下去——铡了。

2008.5.24.于幸福艺居寓所

【注释】作者简介:左明:男,1969年出生,北京市人,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农学院政法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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