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还需要对申请人说明理由吗
答: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许可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还是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该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减少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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