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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日期:2020-10-28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318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裁判要点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一方面要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要遵守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否则,其行为会被确认违法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来源:第二巡回法庭)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87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沈水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和平区政府)因沈阳沈水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水湾公司)诉其强制拆除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行终13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平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主要的事实和理由为:国家三令五申坚决取缔违法建设的高尔夫场所。其实施的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合法性。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如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原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沈规国土罚决字〔2011〕0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处罚决定)。和平区政府于2014年11月21日授权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对沈水湾高尔夫球场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和平区政府于2014年11月22、23日组织人员对沈水湾公司建设的沈水湾高尔夫球场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和平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上述规定。从目前查明事实和相关证据来看,和平区政府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上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拆除的标的不仅包括了2号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建成的建筑物及设施,还包括了2号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建成的建筑物和设施。而和平区政府对2号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建成的建筑物和设施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故和平区政府主张其实施的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合法性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和平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邹 涛

书记员 吴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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