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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已经包含了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的整体性评价,法院无需再单独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诉讼中确认判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针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以及违法与否予以确认的一种诉讼类型。确认之诉并非绝对的主观诉讼,人民法院在确认之诉中需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行政行为的违法达到需要撤销的程度,且有可撤销内容,撤销后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行政诉讼中,谁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被告(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负有举证责任。但要注意,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对原告的申请逾期未作答复,条件具备时法院可直接判决被告履行原告所请求的职责,而不必同时判决确认逾期不予答复违法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暨如何认定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在依据法条判断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存有歧义时,可参酌整个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行政实体法的立法宗旨以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目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判断,以便能够承认更多的值得保护且需要保护的利益,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从而认可当事人与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承认其原告主体资格,以更大程度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最长行政诉讼保护期限,是否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确实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是因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点,民事诉讼的许多程序对行政诉讼是适用的。
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可诉究竟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可诉,还是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行为可诉,要看哪一个行为是“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对外性”和“法效性”,也就是该行为必须是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当存在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具体实施行为的情况下,坚持起诉属于内部指示范畴的 “组织实施”行为,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提起诉讼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可以自愿行使,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的方式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东至县大青湖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因诉被申请人东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至县政府)、东至县水产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行终2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组成由审判员张志刚、审判员阎巍、审判员刘雪梅参加的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息诉罢访协议的性质及其与信访事项的区分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是行政机关为管理行政事务,实现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在形式上,息诉罢访协议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在实质上,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与处理信访事宜系政府的法定职责,该协议的签订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为了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在政府职责权限的范围内,协议内容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性质。因此,息诉罢访协议系可诉的行政协议的范畴。
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审查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法院释明变更被告,因变更被告导致案件级别管辖发生改变,但原告不同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起诉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诉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国务院法制办复函是否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本案中,国务院法制办复函并未废止,虽不是行政法规,但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复函内容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中遇到的问题,当处罚主体符合该函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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