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谁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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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在行政诉讼中,一方的当事人为国家行政主体,另一方民事团体组织、公民,法律地位存在明显的差距,不适用该原则。那么,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归谁?
一、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归谁?
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举证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中,被告(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负有举证责任。但要注意,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违法强拆行政赔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被征收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实。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范围的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该《规定》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二、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应积极举证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即被告)承担的是说服责任,若其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相对当事人(即原告)享有举证的权利,承担的是一种推进责任,作出的举证行为主要为证明对方的主张不成立。
承担推进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若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并不必然导致败诉,也并不因此而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比如在强拆维权的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征收人作为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相关行政部门做出了强拆这一行为,而相关部门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做出违法强拆行为,则被征收人不一定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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