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应当公开宣判: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秘密,包括政府和军队的秘密以及各种技术和业务秘密等。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是应当的。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的隐私一般不愿别人知道,张扬出去会对社会及当事人产生不良影响,故这类案件也不公开审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这是考虑到行政诉讼法在列举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时可能难以列举全面,便作了概括性规定。凡是其他具体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均可不公开审理。但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防止个别人借机对一些应当公开的案件也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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