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的特征是:
(一)、第三人是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其身份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二)、第三人必须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唯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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