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不能仅以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为由证明与涉案土地具有利害关系!
01
裁判要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规定,一般而言,土地权利人的确定应以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确无争议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清册为准。若行政相对人不能提供有效的土地权属凭证或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时,应当在解决权属争议、确定权利人以后,再行维护其在征收过程中的权益。征收实施机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既无职权,亦无法定程序,对土地权属争议直接进行解决。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边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江苏省邳州经济开发区曲坊村村民委员会。
再审申请人边某诉被申请人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邳州市政府”)土地行政(土地)行政强制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7)苏03行初219号行政裁定:驳回边某的起诉。边某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8)苏行终168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边某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边某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依法提审本案,支持其诉请邳州市政府依法返还其家庭1994年合法二轮承包土地11.475亩的权利主张。边某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邳州市政府在没有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无权对涉案该宗基本农田进行征收,江苏省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占用征收。邳州市政府及江苏省邳州经济开发区曲坊村村民委员会无权对其家庭合法承包及流转的1994年二轮承包土地进行收回、调整、干涉及限制权利。徐海中、徐兴善户并未依法取得承包地。2.其家庭依法应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有权流转同组村民的二轮承包土地。邳州市政府应当承担对其家庭合法承包及流转的土地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被申请人邳州市政府在征收江苏省××经济开发区××村“南湖”、“东南湖”地块土地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再审申请人边某所诉请的“侵占”土地行为,实质上是被申请人组织实施的征地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规定,一般而言,土地权利人的确定应以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确无争议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清册为准。若行政相对人不能提供有效的土地权属凭证或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时,应当在解决权属争议、确定权利人以后,再行维护其在征收过程中的权益。征收实施机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既无职权,亦无法定程序,对土地权属争议直接进行解决。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组织实施的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以其能够提供确切的权属证明为基础。在再审申请人既不能提供权属证明,也未先行解决权属争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并驳回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边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边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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