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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塑料技术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日期:2023-12-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塑料技术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要点】

内部事务信息内容上仅涉及行政机关的日常内部管理事项,与公共利益无关,效力上对外不直接发生约束力。而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相关稳定事项进行风险评估而产生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内部事务信息。

【案情】

2019年5月7日,某塑料技术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要求获取该政府作出浦府房征决字(2019)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数项内容。浦东新区政府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被诉告知书,认为某塑料技术公司要求获取的两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某塑料技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作用是内部评估和防范风险,效力并不及于外部,浦东新区27政府经审查认为其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据此作出被诉告知书,已履行其义务,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某塑料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塑料技术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一款又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从上述政府信息的定义及内部事务信息的范畴分析,条例所指的内部事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行使内部事务管理职权时产生的信息。从内容上来说,其仅涉及行政机关的日常内部管理事项,与公共利益无关。从效力上来说,对外不直接发生约束力,不会对机关外部人员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内部事务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不予公开是为了避免给行政机关增加不必要的负担。而本案所涉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相关事项进行评估而产生的信息。无论从效力还是内容而言,其均符合政府信息的定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因此,被上诉人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对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的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换言之,被上诉人的答复虽然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错误,但不予公开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有鉴于此,撤销被诉告知书并责令被上诉人履行重新答复的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为避免当事人诉累,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确认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违法。

【典型意义】

关于政府信息的界定问题,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较为常见。本案判决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应如何理解与适用进行了阐述。该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判决从政府信息的定义及内部事务信息的范围、界定展开剖析论述,明确了涉案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并结合该政府信息的性质,认定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对被诉行政行为告知不予公开的结论予以认可,并经综合考量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无实际意义,故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本案涉及信息公开主体的答复职权、内部事务信息认定以及判决方式合理选择等判案思路,最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和推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亦兼顾了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诉累的原则。本案判决对行政机关正确理解政府信息的内涵具有指引作用,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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