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院2022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6月19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10个2022年度
云南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有9个诉讼案例
其中包括4个行政机关败诉案例
3个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案例
1个行政公益诉讼案例和
1个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案例
另外,还有1个非诉执行案例
案例中既有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强制等传统行政案件,又有行政协议、行政批复、行政公益诉讼等新类型行政案件,涉及政府诚信、未成年人保护、安全事故等社会热点问题,聚焦征收补偿、产品质量、婚姻登记等行政机关重点执法领域,案件类型丰富,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与此同时,案例重点突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全省法院通过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加强协调调解、发送司法建议3个途径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取得较好成效。
案例一:夏某刚等人诉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河口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该批案件中,夏某刚等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其未能与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县政府作出相应补偿决定。夏某刚等人不服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案件审理期间,县政府、县住建局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夏某刚等人在就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从而引发了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9案。
案件审理中,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出庭应诉,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庭审活动,在庭审和协调中出声、出招,最终双方在法院的协调下就强拆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调解结案,且相关赔偿款项已兑付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该案例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具有示范意义。
多年来,云南法院持续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3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仅为20.34%,此后逐年上升。2022年提升至80.98%,上升幅度达60.64%。
案例二:周某霞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本案中,周某霞准备报关出口的两车口罩经抽查质量不合格,州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回收该批不合格口罩,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1.25倍罚款。周某霞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经法院做协调调解工作,州监管局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将罚款金额调整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的0.50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该案例强调新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执法理念,鼓励良善、柔性执法。同时,突出协调调解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和效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实质解纷方面的担当作为。
案例三:肖某会诉巧家县民政局、第三人肖某珍、王某洪婚姻登记案
本案中,肖某会的妹妹2004年12月30日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肖某会2021年11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结婚证,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只能裁定驳回其起诉。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注意到该婚姻登记的错误应予纠正,故向县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该司法建议得到了县民政局的积极回应,最终县民政局自行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该案例对行政机关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积极履职纠错,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具有指导意义。
近年来,全省法院不断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司法建议反馈率从2018年的32.14%上升至2022年的77.78%,司法建议受重视程度显著提升,行政机关根据司法建议化解矛盾争议的能力显著增强,司法建议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案例四:云南某水业有限公司诉曲靖市马龙区大庄乡人民政府继续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案
曲靖市马龙区大庄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与云南某水业有限公司签订《云南某水业棠梨冲水厂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补协议),由乡政府支付补偿金4300000元,收回该公司的全部资产,同时约定违约方需支付补偿金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征补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履行了交付水厂资产的合同义务,但乡政府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补偿款项,仅于2021年7月15日支付补偿款450000元,剩余补偿款3850000元一直未予支付,该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征补协议合法有效,乡政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补偿款的行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违约金条款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予以调整。遂判决乡政府继续履行征补协议,支付剩余补偿款及未付款项利息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涉及行政协议履行问题。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签订后,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协议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怒江兰坪供电局诉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
2017年6月28日,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怒江兰坪供电局(以下简称:兰坪供电局)与兰坪金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工贸)签订《供用电合同(高压)》。2020年3月19日,金龙工贸向兰坪供电局申请销户,兰坪供电局于2020年7月15日准予其销户。2020年4月1日,金龙工贸与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综执局)签订了《关于垃圾中转站用电线路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协议》。2021年8月22日13时许,胡某某在原金龙工贸废旧钢球厂内捡拾废铁时触碰到断落的高压电线,导致触电伤害。2021年8月28日,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决定成立“8·22”触电伤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兰坪供电局、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县综执局等单位系调查组成员,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为调查牵头单位。2021年9月8日,调查组形成《“8·22”触电伤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向县政府呈报《关于审定“8·22”触电伤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请示》。《报告》认定兰坪供电局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1年9月13日,县政府作出《兰坪县人民政府关于“8·22”触电伤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通过政务网发送兰坪供电局,兰坪供电局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兰坪供电局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兰坪供电局、胡某某、金龙工贸、县综执局、县住建局等均可能与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关联性,但《报告》仅对兰坪供电局、胡某某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县政府据以作出《批复》的主要证据不足。调查组成员包括可能与最终调查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兰坪供电局、县住建局、县综执局等成员,违反回避原则,且《报告》无调查组成员签名,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批复》,由县政府对事故重新调查处理。
本案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问题。行政机关应当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如与事故调查存在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回避,确保调查程序的客观公正,还应当全面查明相关事实,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通过调查处理程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执法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六:吕某某诉鹤庆县人民政府、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设施及行政复议案
1998年,鹤庆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大丽路沿线开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大丽路17米内的一切开发项目和建筑物,若国家建设需要均须无偿拆除。2000年1月29日,吕某某与原鹤庆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吕某某必须按《意见》,不得在距大丽路17米内建盖永久性建筑物。吕某某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距大丽路15米范围内对地面进行铺建,并修建洗手台、水井等设施。2019年9月25日,鹤庆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按照县政府《关于同意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东环路三期提升改造建设相关问题的批复》实施相关建设行为时,拆除了吕某某户前述设施,铺设了非机动车道,建设了道路绿化带。吕某某不服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吕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吕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所涉《意见》《出让合同》并不能成为县政府直接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依据。县政府实施的被诉强制执行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确认违法。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撤销了复议决定。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的问题。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自行作出强制执行行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所作的合同约定,不能直接成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合法依据。本案对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强制执行权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七:罗某某等人诉昆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2021年4月8日,罗某某等人向昆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针对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昆明市五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批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通知》)。2021年4月15日,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罗某某等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市政府受理其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某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批准通知》系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针对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罗某某等人并非该通知相对人,且该通知系涉及集体土地征转为国有土地之后的土地出让行为,与罗某某等人无利害关系,罗某某等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市政府直接审查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存在不当之处。市政府以复议申请超过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但因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判决市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无实际意义。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问题。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一般应按照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与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是否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等顺序进行审查,正确判断复议申请受理条件。本案对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八: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诉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个体工商户马关某酒吧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经营有偿舞蹈表演并允许消费者与表演者互动,允许未成年人进场消费等违法行为。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认为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作为主管行政机关,对该酒吧上述违法行为未尽到监管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向县文旅局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县文旅局以不属于其监管范围为由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县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县文旅局履行监管职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县文旅局督促该酒吧办理了《娱乐经营许可证》,将酒吧纳入监管。县检察院因此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县文旅局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审理认为,该酒吧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娱乐场所。县文旅局作为县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具有监管职责,却未履行相应监管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公益诉讼起诉人立案并履行诉前程序后,仍未开展实质性的履职行为,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持续受到侵害。遂判决确认县文旅局未履行监管责任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涉及行政公益诉讼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社会各界应尽的义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职,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大娱乐场所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履职之诉,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对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九:陈某某诉昆明市晋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管理案
2020年7月13日,昆明市晋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下设的房地产管理所在晋宁区晋城镇俊腾达产业园《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中盖章,并制作备案证。《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记载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28万㎡,业主户数300户等内容。陈某某系晋宁区晋城镇俊腾路“腾鑫汽配产业园”里的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60.34㎡,其对区住建局作出的备案行为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备案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涉及的是业主的共有利益,提起诉讼的主体应是业主委员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陈某某并非法律规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遂裁定驳回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涉及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问题。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关注其所诉行为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是否适格、其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问题,规范行使诉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黄某某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67.4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于同日送达黄某某。2022年5月25日,黄某某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7月29日,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强制执行时,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生态环境分局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涉及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非诉执行申请的审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本案当事人已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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