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书中的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和判决撤销是啥意思?啥区别?
01确认违法、确认无效与判决撤销之间的联系。
这三类判决方式都是针对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之情形,但三者之间存在区别:
(1)确认无效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属于重大明显违法之情形,其对原告权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对行政管理秩序产生重大损害,自始、绝对、完全无效。
(2)判决撤销针对的是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之情形,其违法程度介于轻微瑕疵与重大明显违法之间,对原告权益会产生损害,但撤销与否并非绝对或必然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告方的意志。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放弃诉讼、撤回起诉且不损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的,被诉行政行为则可以不予撤销。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非诉审查排除的原则上是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进入执行程序中。
(3)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较多:第一,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若其不具有合法性则只能确认违法,而不能判决撤销。第二,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未作出行政行为,不存在撤销的对象,只能确认违法。第三,属于一般违法的可撤销行政行为,但撤销后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将产生重大损害,则不予撤销而确认违法。第四,程序轻微违法且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损害的,没有必要否定其法律效力,则确认违法。
02关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正当行使职权的判决。
(1)超越职权。实践中的具体类型较多,通常只能判决撤销,但对于绝对无职权的情形,则判决确认无效。
(2)滥用职权。针对行政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极端不合理的滥用职权行为,我国通常采用撤销判决,而不用确认无效判决。
(3)明显不当。总体上属于滥用职权的一种,但由于适用这一审查理由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对此普遍不予认可,而将明显不当单独列举。针对明显不当的情形,我国一般采用撤销判决或变更判决,而不用确认无效判决。其中,对于可以变更的,则优先采用变更判决;不能变更的,则采用撤销判决。
03关于变更判决和撤销判决的应用问题。
原则上,凡属司法不能创设行政法律关系的,司法审查只能享有的是否定权。但为避免程序空转、实质性解决争议等目的,我国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一定范围的变更权,但适用范围很窄如有限的行政处罚等,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之情形,因而其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确认权,原则上要慎重适用。且变更判决之后还将带来执行方面的争议,即申请执行的对象属于行政行为还是生效裁判,目前争论较大,因此实践中尽量少适用变更判决。
一般而言,凡属于可以变更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通常都可以判决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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