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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证据的审查要点

日期:2023-12-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 金吉巧 来源天下法观,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

对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是律师的法律功底,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需要常年协助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案件提供审查意见,除了专业且客观的法律律知识运用外更离不开对证据的审查意见。一个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作出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而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均需要由对应的证据来证明。从这个角度看证据,有事实性证据还有程序性证据,只有掌握证据的审查要点才能更加准确判断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事实已清楚,证据已充分,程序已合法,本文作者拟以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类案件所涉及的证据为例梳理相关证据的审查要点,以便对行政执法类案件的审查提供引导。

01

证据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主体实施处罚活动应当遵循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机关在取证时应注重取证的规范性,所收集的证据应能够反映证明目的、时间、地点、场合、人物身份、行为,与违法事实的关联性与合法性。收集的证据要能反映时间、取证角度,明确参与的人员的身份。提取证据应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调取的证据最好是原件、原物。

02

证据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进行证明力认定,从证据种类、形成、来源、内容等方面进行认定。如: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等。

对每一个证据核实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才能得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形成了证据链能够得出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03

治安管理处罚类案件

证据的审查要点

以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类案件为例,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证据包括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鉴定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勘验笔录等,该类证据的审查要点及方向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对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明力进行审查甄别。对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如立案、延期、查封、扣押、听证等程序性证据的审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进行核实确认。

(一)程序性证据的审查要点

程序性证据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应该遵循的程序进行审查,如:甄别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作出;关于受案或立案的时限要求;案时限及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等要求。以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为例,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会涉及的程序如:报警后的受案要求,传唤当事人的程序要求,查封扣押的审批以及听证等,所涉及的证据审查内容:

1.受理或立案的时间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要求是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但并未明确具体时间。而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2. 及时审查办理……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的规定,治安处罚类案件的受案时间应参照前述规定。

2.传唤当事人的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时应该注意区分口头传唤、传唤证传唤、强制传唤,三种适用场景及批准程序不同,传唤后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办案期间再次传唤时依然需要将传唤内容通知其家属。

3.辨认的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具体的辨认程序。

4.查封、扣押的程序要求:案件涉及查封、扣押的,审查要点包括:两名以上人员实施;证据保全决定书记载的内容并应附清单;是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期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及当事人签字情况;查封、扣押行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否已届满。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还涉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听证的要求:听证程序并不是每一次行政处罚都必须经历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听证程序的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对此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下,行政处罚机关的义务是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而并非直接组织听证。(2)如果当事人申请听证,则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但是如果当事人被告知听证权利后,没有申请听证,行政处罚机关也可以不举行听证(权利放弃)。(3)如果不符合上述告知听证权利的条件,但是行政处罚机关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当事人得知后申请听证,则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否则就违背了诚实守信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6. 办案期限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办案期限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7. 鉴定程序的要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治安处罚类案件,需要核实是否存在需要鉴定的情形,鉴定的情况,鉴定意见是否已送达当事人。

8. 告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9. 送达程序:文书的有效送达是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前提条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所涉及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中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文书送达时应严格按照该条款的送达方式依法送达。

(二)事实性证据的审查要求

证明违法行为事实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自述、犯罪嫌疑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勘验笔录等,该类证据的审查要点及方向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维度去审查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之间能否形成证据链,证据之间内容是否一致。如:

1. 询问笔录的审查要点:证人证言、被害人自述、犯罪嫌疑人陈述的表现形式通常均为询问笔录,因此审查询问笔录时需要核实是否已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询问的时长、地点是否符合要求。同一人的前后询问笔录陈述的事实是否一致。多个被询问人之间的陈述是否矛盾,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询问笔录是否当事人已签字,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审查要点: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3. 提取物证、书证、视频、录音等证据要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证据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提取的证据要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提取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在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中列举证据时应列举周全所有证据,不能只是放在案卷中。互相矛盾的证据要核实,查证,排除自相矛盾的证据。

04

结语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案件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及制作要求,使每一份证据充分发挥证据的证明力,而协助行政机关提供具体案件审查意见时,专业的律师更应准确把握每一份证据的运用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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