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七条【停止支付】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解释】本条是关于停止支付的规定。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向持有该票据的人支付票据所载款额,一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如果支付人接到通知后,支付了该票据,票据权利人的损失要由支付人赔偿。
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上的权利归属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因此,在这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如果持有该票据的人想要用此票据抵偿债务,债权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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